2019年7月15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舟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缉违字[2019]5号)》。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涉嫌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另经查,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曾于2018年12月因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被大榭海关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舟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缉违字[2019]5号)
当事人: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薛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48号波特曼大厦29楼,联系电话:0574-87972888。
2019年1月19日,当事人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委托舟山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向舟山海关申报进口4416个空集装箱。申报进口的这批空箱于2019年1月22日卸到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后调拨至北仑码头时,经北仑码头称重发现其中一箱号为MEDU8565080的集装箱重量异常非空箱,后又退回至舟山甬舟码头。2019年2月13日,经舟山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箱号为MEDU8565080的集装箱实际为重箱,箱内装有各类废旧电线、电缆等废弃物,总重量为20.4吨。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危险化学品检测重点实验室(浙江)鉴定确认,提取自该箱内的送检样品属于禁止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10。经查,该类货物不属于境外产生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电子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旧服装和危险废物等的“洋垃圾”之列,当事人对海关查验结果及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行为系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另经查,当事人曾于2018年12月因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被大榭海关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以上行为有舟山海关移交材料、固体废物检测鉴定报告、公司相关资料、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案件结案案件查询信息、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所列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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