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宝Dianlanbao.com】 据相关报告,安徽伟光线缆有限公司(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合格无卤低烟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聚乙烯护套电缆被查,依相关规定作出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据相关工商公示信息显示,安徽伟光线缆有限公司(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6月01日。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生产、销售;实业投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徽伟光线缆有限公司以多年先进国际生产水平为依托。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集团公司。生产的主导产品有+多个系列近千种品种,产品畅销全国各地,是安徽电线电缆同行业先进企业。
安徽伟光线缆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科教之城一合肥,公司是以电线电缆研发、制造、销售为主的高科技企业。年产值6 8亿,占地86000平方米。员工165人,专业技术人员28人,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先进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较强的新产品开发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电线电缆的现代化企业,安徽电线厂定点生产企业。目前主要生产的产品有:35KV及以下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电力电缆、控制电缆、橡套软电缆、交联电缆、架空电缆、矿用电缆、阻燃、耐火特种电线电缆和耐高温新型绿色环保特种电缆等多个系列的产品。
公司将继续坚持励志超越的企业精神,坚持客户第一、质量第一,科学管理的宗旨,坚持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满意的服务,为追求卓越绩效而不懈努力。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据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019年2月12日发布的(皖合)质监罚字〔201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伟光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无卤低烟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聚乙烯护套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合)质监罚字〔2019〕02号
当事人:安徽伟光线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8595336R(1-1)
法定代表人:徐红伟
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以北
2018年10月23日,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抽委〔2018〕7号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7月监督抽查安徽伟光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卤低烟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聚乙烯护套电缆,规格型号:WDZC-YJY-5×16mm20.6/1.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绝缘收缩试验。
本局查明,你公司2018年7月21日生产上述产品数量900米,单价每米36.5元(不含税),货值金额:32850元,未销售,该批产品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进行报废处理。
2018年12月17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第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后,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年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抽委〔2018〕7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12872、检验报告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报告编号:(2018)GJYDX-JC0057;
2、2018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2018年10月29日、10月3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调查笔录二份;
4、你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8595336R(1-1)复印件一份;
5、买卖合同一份;
6、你公司不合格品流向调查报告一份、不合格品处置报告一份、照片4张;
7、(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第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
8、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生产不合格无卤低烟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聚乙烯护套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
2、没收不合格无卤低烟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聚乙烯护套电缆900米;
3、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叁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32850.00)。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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