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等。同时也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此外,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规将被罢免并罚款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条例》提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九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同时,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以虚列支出、虚报账目等方式挪用、侵占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共有财产;虚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将业主共有财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或报酬;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泄露业主信息,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的不实言论、信息;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或者诱导、鼓动其他业主不交纳相关费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应当允许其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终止: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一年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半数以上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在任职期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前款规定作出中止职务决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出中止相应人员职务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更换,原物业拒不退出将被罚款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或者拒绝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对于拒不退出和强行接管的情况,《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强行接管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不能断水断电催收物业费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此前经常发生的物业为催收物业费而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对此,《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期收取费用;
(四)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
(六)擅自撤离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七)终止服务撤离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同时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三)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六)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
(七)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八)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有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九)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十)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文章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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