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9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2年9月19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全体独立董事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全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6月16日实施完毕公司2021年权益分派,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9.736元/股调整为7.412元/股。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司董事李强先生、董事孟兆滨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其余3名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1.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董事李强先生、董事孟兆滨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其余3名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议案获得通过。
四、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 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六、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第四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0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2年9月19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李泳娟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6月16日实施完毕公司2021年权益分派,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9.736元/股调整为7.412元/股。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股份数量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4名激励对象在解锁前离职失去激励资格,17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达标但不足满分,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为不合格。上述原因共涉及22名激励对象,共计162,032股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1.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四、 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9月27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6月16日实施完毕公司2021年权益分派,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9.736元/股调整为7.412元/股。
我们认为,本次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人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1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2,032股。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38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81.50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刘涛 韩玲
2022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2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3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5、2020年9月2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179.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
6、2020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7、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8、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9、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0、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1、2021年9月4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将届满12个月,并未明确激励对象,公司决定不再授予,预留权益失效。
12、2021年9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3、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4、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5、2022年9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6月16日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43,341,0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为P=(P0-V)(1+n)=(9.736-0.10)(1+0.3)=7.412元/股。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人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经审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调整的程序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第四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3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4名激励对象在解锁前离职失去激励资格,17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达标但不足满分,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为不合格。上述原因共涉及22名激励对象,共计162,032股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412元/股,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需支付回购款人民币1,200,981.18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3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5、2020年9月2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179.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
6、2020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7、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8、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0、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的补充公告》。
11、2021年9月4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将届满12个月,并未明确激励对象,公司决定不再授予,预留权益失效。
12、2021年9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3、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4、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5、2022年9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良好及以上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7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达标但不足满分,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为不合格。
公司按照规定,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需注销的股票共计162,032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327.5701万股)的4.95%,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0.05%。
3、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需注销的股票价格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412元/股。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200,981.18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316,343,404股减至316,181,372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1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2,032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而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62,032股,回购价格为7.412元/股。
3、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日丰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相关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日丰股份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第四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4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1.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简述
1、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3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5、2020年9月2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179.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
6、2020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7、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8、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9、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0、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的补充公告》。
11、2021年9月4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将届满12个月,并未明确激励对象,公司决定不再授予,预留权益失效。
12、2021年9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3、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4、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5、2022年9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 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24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0年9月2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9月21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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