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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广东

发布人:电缆宝dianlanbao 发布日期:2020-09-05来源:电缆宝分享到: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9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4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4日9:15-15:00。

  2、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就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2,219,3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1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2,217,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3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3%。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2,217,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695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3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强、孟兆滨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2,217,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695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3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强、孟兆滨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2,217,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695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3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李强、孟兆滨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0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8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针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即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0年8月1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0年8月1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详见附件。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12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是其基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在自查期间,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附件: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459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4日在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4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股份112,219,35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5.2137%。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2,217,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李强、孟兆滨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2,217,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李强、孟兆滨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12,217,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李强、孟兆滨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以上全部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已针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温定雄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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