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0〕0020号】。
2019年6月24日,当事人方大智创科技有限公司持530120190015657006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地铁站台中央控制盘等货物一批,捆绑5100458907741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 路 出 境 载 货 清 单 , 由 粤 Z G B 9 5 港 车 承 运 从 皇 岗 口 岸 出 境 , 经 查 , 报 关 单530120190015657006申报出口地铁站台中央控制盘2套,货物未见出口,实际出口货物为电缆7个,商品编号8544492100,隔音箱1个,商品编号7326909000,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经计核,申报出口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1.83万元。当事人方大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检验报告、说明报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四)项之规定,皇岗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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