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兴隆镇(保水村三组)、安置房建设项目
3、工程地点:天府新区兴隆镇保水村三组
4、暂定建筑面积: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 467988.11 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 394562.14 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 73425.97 平方米。
5、招标内容:电缆采购供货(详见招标清单)
6、具体施工内容: /
7、材料品牌: 四川新东方、四川新都美河、德阳特变电工、江苏保正
1、投标单位: 参加投标的供货单位必须是招标单位认定的合格分供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投标方必须提交经审查合格的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组织结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并加盖红章) 及企业的简历等资料于招标方查验。 投标单位已在中国建筑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注册。 投标方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招标方要求,满足上述条件的投标方才有投标资格;
2、投标单位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及编制投标书及所需的各种清单, 任何不依从此点而按其它原则或方式编写的投标书和清单, 其投标后可能因此不被考虑。 报价若含有与招标文件各项规定不符的额外要求,则其投标亦可能不被考虑。如果有任何其它建议,可另外列明建议及其对报价的影响;
3、招标文件综合单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费用:
3.1 所有的材料费、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
3.2 材料设备仓储、装车、卸车、维修、运送到招标方指定卸货地点等的全部费用;
3.3 本合同单价价格视为投标方已经全部考虑供货期内的所有风险因素,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调整价格,否则被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并至少对违约方每发生一次应承担不少于5000-10000元的违约金。
4、 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自然及气候因素、环卫、市容、施工场地条件等所需措施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所造成费用的增加。
1、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经考核选择3家合格企业参加投标。
2、供货周期:满足招标方要求。
3、质量要求:本工程质量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有关验收评定规范及招标方要求。由于材料而造成的一切质量问题均由投标方负责, 并承担由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4.1、投标方保证对所售卖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不存在法律纠纷及诉讼,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对供应的标的物出让是其合法有效行为。投标方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招标方主张任何权力的义务,投标方保证因权力瑕疵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由投标方负责赔偿。
4.2、在履行期内,保证投标方所需规格的物资随时满足需要,投标方应在中标合同生效后保证合理库存,必要时准备临时储备场,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4.3、投标方应统筹安排运输,确保设备、车辆和人员的正常运转,以满足按时、按质、 按量地将标的物运到工地, 不耽误招标方的正常施工, 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投标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4.4、投标方的供应环节(含装、 卸及运输过程) 中, 要保证达到绿色环保要求,
如因进料污染环境、 噪声等造成的纠纷及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4.5、投标方送完货后, 必须在当月到招标方物资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时必须带有投标方盖章的《物资供货确认单》。《物资供货确认单》中:材料名称、规格、单位、实收数量(对于超出合同的数量按实际发生量填写) 、 单价、 金额等项应与所签合同相符。《物资供货确认单》 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的结算依据。 无故当月不办理入库手续的, 招标方将不予履行合同中的付款期限承诺。 对于跨月度的《物资供货确认单》 或因投标方原因遗漏办理的,招标方过期将不再办理, 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招标方将按实际入库额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5.1 投标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5.1.1 招标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缺陷,投标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 24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到现场,并按照先解决问题再划分责任的原则,及时处理问题,避免影响招标方正常施工生产。如投标方未能在招标方要求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招标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更换,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5.1.2、投标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对于经招标方检验认定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投标方负责免费予以调换,还应承担由于更换产品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所需其它专业配合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给招标方带来的损失,且招标方有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利。
5.2 保修金额:招标方扣除本合同结算总价的 5 %做为质量保证金。投标方履行完保修责任后,招标方在保修期满后两个月内无息支付。
5.3 保修期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后保修 2 年。
本分供工程采用 固定单价,暂定工程量方式。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已经查明并理解该招标文件所述的招标范围内包含的全部内容及报价计费原则, 如发现不符或其它错误, 不论其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一律以单价为准;
按计件、点数验收。
按合同约定的单价乘以双方认可的实际供货数量,确定工程结算价格;货物供应完毕后,甲乙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共同签署最终结算书。
1、支付前提:招标方向投标方付款前,投标方须向招标方提供符合招标方要求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遇国家税法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投标方应提供符合国家税法要求及招标方财务要求的发票。
2、 本合同中投标方按招标方要求分批向招标方供货,货到施工现场,经招标方(及监理、 业主)代表验收合格(包括其产品的合格证等技术、 报验资料) 后具体付款情况:招标方每月与投标方办理一次对账手续, 投标方每月18日前同招标方进行对账。 双方对账后,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供货确认单》等必要文件, 确认上月19日至本月 18 日的供货价款。 招标方在次月支付投标方上月供货价款的 85%。
3、2018年8月20 日双方办理结算,2 月内支付至材料结算总价的 95%。
4、结算总价的5%做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两个月内无息支付。
1、招标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
2、中标方每次供货必须向招标方提供招标方指定物资人员签字的供货小票, 否则招标方不予认可。
3、物资运抵现场,由招标方验收人员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证,验证合格进行书面签字,供需双方各持一份,投标方依据验证合格签字证明和招标方对账结算。 招标方经过验收对投标方送至招标方现场的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可随时以口头、电传或书面方式向投标方提出,投标方须在两天内给以合理的解决,否则视为默认异议成立,由此发生的取样检测费由投标方承担。因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共同取样并送交项目所在地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出现不合格品,中标方应在招标方规定时间内包退包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在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异议期间,中标方应保证不能耽误项目工程进度。 如投标方不能按时解决的, 则执行合同内的“违约责任”中的规定执行。
1、招标方在需要进场前1-3天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向投标方提供材料分批进场计划,投标方必须按时交货,不得擅自拖延交货时间。 若因投标方拖延交货而造成招标方的工程进度的延误等直接、间接损失全部由投标方承担, 招标方将以违约条款向投标方收取费用。
2、投标方必须听从招标方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并负责卸货到招标方指定的堆场地点。投标方对于进入工地送货并卸货的人员, 做好安全交底, 遵守招标方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听从项目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否则,发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由投标方自行负责与承担;因此给项目造成损失的,赔偿项目的一切损失。
3、货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货物由投标方送交招标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经招标方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等其他必办手续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投标方直接转移至招标方。在验收移交之前的任何其他方式造成的毁损、灭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中标方承担。
1、投标方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招标方可以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 投标方已收款项全部无条件返还,投标方另需按所收款项总额或本合同总金额的 100%赔偿招标方, 招标方的损失额高过前述约定的则招标方有权继续要求投标方补足差额:
1)投标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如质监、 监理、 买方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等) 验收合格的;
2)投标方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
3)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累计延误达 10 日历天的;
4)因产品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和中国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在招标方要求时间内无法更换或补充至招标方要求的;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方漠视招标方指令的或未按招标方指令执行的;
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方未按招标方及时进行整改的;
7)其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事由。如发生上述事项,招标方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或传真) 通知投标方后合同解除或终止。投标方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招标方处理善后事宜;招标方因本条规定的事项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投标方承担。
2、投标方不能按照招标方要求的期限和数量将标的物运到招标方指定地点,投标方不供货或供货时间、数量、规格和交货地点、质量、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不履行的,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投标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招标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每日按合同延期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不超过总造价 5%。
3、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投标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4、投标方承诺所提供的相关证件、税务发票真实有效,如因票据等不合法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方承担,招标方有权从投标方应付料款中加倍扣除。本合同的履行完毕,不免除投标方承担损失的责任,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追索。
5、甲乙双方本合同项下形成的或单方认可的债权、债务金额,未经招标方书面同意, 转让无效。若因投标方的转让行为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由投标方承担赔偿责任。
6、招标方有权在支付投标方的任意一笔货款中扣除投标方违约金。
双方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招标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投标单位按招标单位要求进行报价;
2、列明项目(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3、中标方应提供符合当地税务要求及招标方财务规定的足额、合法、有效的可
抵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次投标单位中,报价最高者,直接淘汰,不再进行议标。
见招标清单
1、 投标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如因招标方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 招标方应暂缓支付货款。投标方不得以此条款提出质疑, 拒绝供货、 索赔或和法律上的要求。
2、投标方考虑到招标方资金不到位的特殊情况,同意招标方延期付款并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投标方保证有一定的资金能力及合理的标的物库存量,保障及时供应,不影响招标方的正常施工生产。
3、本合同无预付款。
4、投标方负责办理与招标方合同在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备案合同。(如有)
5、投标方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诸如企业名称、注册资金、资质等级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将更新后的资质材料报送招标方, 并在中建股份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更新企业信息。
6、投标方应在中建股份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按要求办理注册(经招标方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成为中建股份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合格供方,方可参与投标和签订合同。若因投标方未进行注册或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投标方应立即办理注册或完善资料,否则招标方有权暂停付款, 直至投标方完成注册工作。
7、按招标方要求需在中建股份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对账的,投标方必须进行网上对账,网上对账数据仅作为投标方参考,最终结算依据必须以线下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结算单为准;因投标方(供方)原因没有及时进行网上对账的, 招标方有权延缓对投标方的资金支付直至投标方完成网上对账工作。
1、 投标书: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附件,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填写。
2、 企业荣誉、信誉、实力证明材料:包括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简介、获奖证书等。
3、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是现金形式交纳, 金额为 10000 元。 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到招标方。
3.1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方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予以拒绝。
3.2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无息退还。
3.3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要求提交签署合同协议和履行承诺后, 予以无息退还;
3.4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
4、 工本费:投标单位领取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需递交 500 元的招标文件工本费。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以现金形式交纳。 必须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交纳到招标方。
1、 2017 年 月 日领取招标文件;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保水村三组中建一局建筑工地项目部
经办人:贾元 联系电话:18582519990;
2017 年 月 日 前送投标文件;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保水村三组中建一局建筑工地项目部
2、 投标书必须于上述注明的日期前,将密封标书送交招标方,逾期无效;投标书的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请勿遗漏。
招标单位选定中标单位后, 双方签订供货合同, 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 坚持提出附加条件及不合理要求, 或对招标文件提出原则性修改,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原中标单位负责。
二、招标单位: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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