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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类】中国电建江西电建公司中煤鄂尔多斯锅炉及循环水站装置安装工程项目电(光)缆采购项目邀请函

发布人:电缆宝dianlanbao.com 发布日期:2020-01-08来源:电缆宝阅读数:833分享到:

【物资类】中国电建江西电建公司中煤鄂尔多斯锅炉及循环水站装置安装工程项目电(光)缆采购项目邀请函


中煤100万吨甲醇技术改造公用工程项目电缆采购合同

               

采购方: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供货方: 


采购方(甲方):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邹胜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9401    

供货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甲、乙双方就产品采购及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甲方采购的产品(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款

1.1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下列产品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

和证明文件。详见下表: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材料一批

 

详见附件清单

 

 

 

 

附件清单需加盖合同专用章有效

2

 

 

 

 

 

 

 

 

 

备注:

1.2 上方表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实际数量以甲方、乙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

1.3 合同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本合同货物单价固定,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以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1.4 本合同价格已包括:

(1)货物价款、税金(13%)、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跌等费用;

(2)货物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出库)等费用;

(3)货物的试验、检验、安装、测试、调试等费用;

2.质量要求

2.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技术协议等。

2.2 本合同项下货物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

2.3 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甲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3.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及技术支持。

3.2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个月。自双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还需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起计算。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3 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故障,若属于乙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若属于甲方责任的,乙方应承担修复任务,维修费用甲方承担。

3.4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后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如需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3.5 质量保证期满后,乙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4货款支付                                                                                                                                                                                                                                                                                                                                                                                                                                                                                                                                                                         

4.1甲方采取电汇或银行承兑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若甲方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名称、住所、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如下:

乙方名称:

乙方统一社会代码:

乙方住所: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乙方联系电话:


4.2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 %的履约保函及经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货款10 %预付款。

4.3货物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经双方验收合格签署最终验收

证书且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且满足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13%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90日内支付货款总额的80 %。甲方在收到发票前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4.4合同实际总价的10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1年)后且无质量问题,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质量保金。质量保证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乙方维修处理符合甲方要求的,质保期从维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4.5 若因业主资金调配原因,导致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乙方给予甲方相应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宽限期内不计利息。

4.6乙方应当按照下列信息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名称: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统一社会代码:913600001582629401

甲方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甲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

甲方账号:3600 1053 0000 5250 2359

甲方联系电话:0791-88462739

5到货时间及地点

5.1到货时间为                        。若供货时间发生改变,甲方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情况对供货时间做出调整。

5.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方式      (方式一:一次性/方式二:分期分批) 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                   ,甲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

5.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如果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乙方需要提供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5.4 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确保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

5.5 乙方运输、装卸中应采取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环保措施,并应自行承担因环保造成的各类处罚。

5.6 乙方必须对其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及他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5.7 乙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车辆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8 乙方应于货物启运后,立即以传真形式或电话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车皮号或地点、交货条件和启运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6 包装

根据货物特点、运输方式及甲方要求,乙方应采用相应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在相应位置标示警示标志.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和费用。包装物由乙方免费提供,且由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检验与验收

7.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协议执行,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检验。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72小时内,双方应组织交接验收,乙方应提供发货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

7.2 验收的计量方式, 按双方的约定方式     :(方式一:实际过磅/方式二:理论计算/方式三:实际计数。)如果在验收过程中供需双方对验收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双方必须积极配合,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3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乙方除应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7.4 货物交接时,甲方仅对货物数量、型号及外观进行检查,甲方对货物的签收不视为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7.5 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

8权利瑕疵担保及环境保护的约定

8.1乙方保证对货物享有完整的、自主的知识产权且不设有任何担保权利或其他权利,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销售权,并向甲方出具相关凭证。若乙方货物发生知识产权或其他类型纠纷,则全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若乙方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类型纠纷牵连到甲方,造成甲方经济或声誉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8.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应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超标污染物(废水、废气、噪声等)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处理。乙方在提供化学品时,应同时提供化学特性报告,对有害化学品应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列明其特性、分类、危害、安全预防措施、废料的环境处理方法等基本资料。

9违约责任

9.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人交付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15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甲方同意延期交货的除外):

9.1.1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的,乙方除继续交付货物、承担因逾期交货而增加的履行费用外,还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至乙方交付完毕甲方要求数量或合同约定数量货物之日止);

9.1.2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按照如下约定进行外,还需承担因逾期交货而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愿意使用乙方已交付货物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甲方愿意使用乙方已交付货物的,由甲乙双方确定已交付部分货物的货款。

9.2乙方应当向甲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按约定履行质保义务。乙方交付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规格、质量和技术参数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合同约定的,如产品不能满足技术协议、第三人主张产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知识产权)以及其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更换、退货、折价等补救措施,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发生的费用及赔偿在此期间甲方的损失。

乙方未采取或未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方怠于履行质保、保证义务的,按照本款约定执行。

9.3因乙方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产品瑕疵和缺陷)、存在权利瑕疵或其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自身损失,相关设备的毁损、返修材料费或报废损失,处理人员工资,发电量损失,水电费,运输费,鉴定费,赔偿用户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用户)因产品质量问题向甲方的索赔。

9.4乙方存在上述第9.1-9.3款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拒付货款,且有权优先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及相应损失;不足以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损失范围按照本条第9.3款执行。乙方对上述违约情形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回复甲方;如逾期未予回复,视为乙方默认甲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9.5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乙方货款。甲方无正当理由(此处的“正当理由”是指乙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额及时间向乙方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乙方同意延期付款的除外)。

9.6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违约方的合同义务。经守约方书面同意,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守约方依据本合同实现权利救济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各项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10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国家法律的定义相同。

10.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受阻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

11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依法向采购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适用法律

12.1国内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13保密

13.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均视为保密内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可将上述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效。

13.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获得的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14其他约定事项:

14.1 特别约定事项:双方确认以电子邮件作为日常信息的传递。           

14.2 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或经电子邮件确认的地址以书面报告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等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3通知条款

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或本合同中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2)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3)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4)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14.4各方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梁锦凤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电    话:0791-88440203

邮政编码:330001

电子邮箱:sbwzb@jepcc.com


如致乙方: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14.5合同文件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法律告知函;

(2)本合同;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乙方所有对甲方的承诺函件;

(6)国家标准规范。

本合同效力高于其它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分歧,则以本合同文件为准。其他合同文件效力按照上述序号依次递减。

14.6 对本合同的变更只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行签署补充合同,并加盖本合同同一公章,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更改的一律无效。

14.7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不相符时,以本合同为准。

14.8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14.9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14.10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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