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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签了供应合同,还收到了预付款,这家电缆公司还是败诉了!只因忽视了这一步

发布人:电缆宝dianlanbao.com 发布日期:2023-11-03来源:电缆宝分享到:

签了合同,却没能收到货款

江苏某电缆公司与湖北某工程公司签署了一份电线电缆供应合同,合同明确规定电缆公司需要在工程公司的负责的楼盘建设过程中提供特定型号的电缆,合同涵盖了电缆的数量、型号、标准以及付款时间等详细内容。

合同签署后,这家电缆公司按照工程公司的要求将相关电缆分批运输至指定的施工地点。然而,由于项目停滞不前,工程公司仅仅支付了预付款,剩余货款没有支付。经过数年的追讨,电缆公司仍未获得应有的回报。

最终,电缆公司将工程公司告上法庭。然而,此时工程公司法人失去联系,法院只能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传票,并在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本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署了合同,但作为原告的电缆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共同确认的对账单,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供货数量。基于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院驳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来,电缆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出于信任,在每次供货时仅通过电话沟通安排物流运输。工程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也只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告知。在整个过程中,唯一有签字记录的是物流公司让建筑公司的接货人员在货运单上签字。然而,签字的人只知道是工程公司的员工,并非在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代理人。同时,由于被告缺席审理,这个签字人的身份无法得到证实,可以说是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加之项目本身陷入停滞,相关人员早已离职或失联,很多法院查询的事项无法得到证实。

原告电缆公司手中只有一份清单作为留存证据,就证据形式而言,它只是一份单方制作的没有太大用处的证据。实际上,个人供述在司法程序中并不具备可信性,尤其在民事诉讼中更是如此。尽管电缆公司有合同,工程公司曾经也支付过款项,但就诉讼角度而言,这些只能证明双方确实存在着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并进行了履行。然而,“如何履行”?“是否完全履行”?“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双方是否认可”?这些问题无法简单地通过一份合同来判断!因此,这起案件最终被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予以驳回。

合同管理至关重要的一环:履约痕迹保存

电缆宝认为,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都忽视了合同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履约痕迹保存。

履约痕迹保存在民事诉讼的举证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代表了“如何履约”的具体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的签署解决的是“如何履行”合同的问题,而无论是“未履行”还是“履行数量”,仍需要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确约定。在证据角度上,就需要保留能够证明履行方式、履行数量和履行时间的“履约证据”。

因此,为避免类似尴尬局面的发生,电缆宝建议,供货方应培养良好的合同管理意识。除了签署合同外,在履约过程中仍需严格执行双方书面对接的原则,确保记录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可能,应签署对账单作为书面证据。在无法书面确认的情况下,至少与固定联系人(如项目经理、法人或股东等),通过邮件、微信、短信等电子形式进行定期确认。如果以上措施无法实施,可以考虑以电话录音形式保存证据。这样一来,双方发生纠纷时将有证据证明供货方确实履行了合同,避免在履约事项上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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